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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森林病虫害代为除治

    信息发布者:zhangwuliang
    2016-11-29 23:07:12   转载
    • 索引号:XXGK/2016-3051
    • 发布机构:林业局
    • 发文日期:2016-11-24
    • 文 号:
    • 来 源:林业局
    • 关键词:
    类  别行政强制
    承办机构综合股
    实施依据1、《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治条例》(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)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,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,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。 2、《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列》(2004年3月30日甘肃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,2004年5月1日起实施)第十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,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对未及时除治的,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,责令除治;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,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组织代为除治,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。
    实施主体县林业局
    责任事项1、森林病虫害成灾时做好病虫害除治技术指导和服务; 2、森林病虫害成灾未及时处理时,应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,责令除治; 3、监督检查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; 4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,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组织或其授权单位代为除治,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(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)。 5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
  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,有下列情形的,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: 1、未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; 2、未依法及时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; 3、未监督检查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; 4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; 5、利用职务便利,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。 6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。
    咨询电话0934-712138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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